铁路、交通系统的机关发生刑事案件由哪一公安机关进行管辖

广东 - 江门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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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 - 江门

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工作区域内和列车、轮船、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水运航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水运、通讯、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交通线上执行任务中发生的案件,分别由发案地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管辖

2021-05-10 00:31: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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