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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同居的认定标准究竟是什么

时间:2025.12.24 标签: 婚姻家庭 同居 阅读:1476人
律师解析:
1.自愿同居指没办结婚登记,男女基于意愿共同生活。
2.主体得是无配偶男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涉重婚等问题。
3.双方需完全自愿,不能有胁迫欺诈情况。
4.客观上要有持续、稳定居住生活事实,有共同住所,相互照顾、共担开支。
5.共同生活要达一定时长,偶尔短住不算。
6.双方以伴侣相处,让周围人知晓亲密关系。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共同生活。小朱的朋友认为他们只是偶尔居住在一起,不算同居;而小丽的朋友觉得他们有共同住所,日常相互照顾、共同承担开支,且周围人都知道他们是伴侣关系,应算同居。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主体看,小朱和小丽均无配偶,符合自愿同居主体为无配偶男女的条件。
2、若他们共同生活是完全出于自愿,不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况,满足自愿这一要素。
3、客观上,若他们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实,有共同住所,相互照顾、共担开支,且共同生活达到一定时间,以伴侣身份相处并让他人知晓亲密关系,就可认定为自愿同居;若只是偶尔短暂居住在一起,则一般不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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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侯团队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方晓侯律师,法律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员额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业界的广泛尊重。 方律师不仅在法院系统内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如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更荣获省级十佳法庭庭长的荣誉,其法律实务与学术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一等奖,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成就和学术影响力。 方律师的重要经历包括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唯一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执行工作研讨会,这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其在法律领域影响力的体现。 在律师业务方面,方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案件,其中单案胜诉金额高达4亿元,累计胜诉金额高达10亿元,为客户争取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方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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