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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方面需要注意些什么

时间:2025.12.24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412人
律师解析:
1.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来管。
2.适用范围有三类:
不动产纠纷归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像房屋买卖等;
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
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地或主要遗产地法院管。
3.它具有排他性,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改变专属管辖,约定违反规定则无效。
4.起诉时要判断是否属专属管辖案件,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发现无管辖权应移送。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房屋位于A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发生纠纷由B地法院管辖。后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产生争议,小朱向B地法院起诉。小李则认为应按照专属管辖规定,由房屋所在地A地法院管辖,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此案属于房屋买卖纠纷,根据专属管辖规定,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该案件应由房屋所在地A地法院管辖。
2、小朱和小李虽约定由B地法院管辖,但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排除了当事人协议管辖和其他法院的管辖权,他们的约定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该约定无效。
3、若B地法院受理此案后发现无专属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A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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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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