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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房产到期后怎么处理

时间:2025.12.10 标签: 征地拆迁 宅基地 阅读:1277人
律师解析:
1.集体房产处理分宅基地房屋与集体建设用地房屋。
宅基地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无期限,房屋所有权永久。
房屋存在可继续使用,灭失后本集体成员可重申请建房,非成员继承仅能临时用,不能翻建。
2.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可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续期,获批后重新签约缴费;
未申请或未获批,集体有权收回土地,按残值补偿房屋。
3.非本集体成员购集体房产,到期权利保障受限,按原协议和法律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集体组织成员,其名下有一处宅基地房屋。小朱去世后,非本集体成员的小李通过继承获得该房屋。后来房屋因年久失修倒塌,小李想翻建房屋,却遭到了集体组织的阻止。另外,小胡购买了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一处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小胡未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续期,集体经济组织决定收回土地,并对地上房屋按残值给予补偿,小胡对此不满,认为应给予更高补偿。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李继承的宅基地房屋,因宅基地使用权无期限,但非本集体成员继承房屋后仅能临时使用,不得翻建,房屋灭失后不能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所以集体组织阻止小李翻建房屋符合规定。
2、对于小胡购买的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未申请续期,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土地,并按规定对地上房屋按残值给予补偿,小胡要求更高补偿缺乏依据,应依据原协议及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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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昊律师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郭昊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全国征地拆迁等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昊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昊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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