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主体:
一般主体,涵盖自然人和单位,只要有
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了制售
伪劣产品行为,就可能构成此罪。
2.主观方面:
需是故意,且一般有非法牟利目的,过失不构成该罪。
3.客体:
侵犯国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
消费者合法权益。
4.客观方面: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
造假使假,销售金额达5万以上。
若未达5万,但货值达15万以上,按未遂定罪
处罚。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许二人共同经营一家工厂。为获取更多利润,他们在生产产品时故意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一段时间后,经调查发现,他们已销售出去的伪劣产品金额达8万元。小朱和小许认为自己只是小打小闹,不构成
犯罪,而执法部门却认定他们的行为已
触犯法律。
案情分析:1、从主体来看,小朱和小许作为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符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要求。
2、主观方面,他们为获取更多利润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具有非法牟利目的,表现为故意,符合该罪主观方面特征。
3、客体上,他们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客观方面,他们销售伪劣产品金额达8万元,超过了5万元的标准,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要件。所以,小朱和小许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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