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酒桌喝酒死人,部分情况参与者要担责,多按
过错责任原则判定。
2.需担责情形:
强迫劝酒,像言语刺激威胁;
明知对方不宜饮酒仍劝;
饮酒者失控,酒友未安全护送;
酒后驾车未劝阻致损害。
3.若酒友无上述过错,无需
赔偿。
具体责任由法院依实际情况判定。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一同参加聚会喝酒。小朱知道小李患有心脏病不宜饮酒,仍不断用言语刺激强迫小李喝酒。散席时,小李已神志不清,失去自控能力,小朱和小胡却没有将小李安全送回家或送去医院,而是让小李自行离开。之后小李在路上遭遇车祸死亡。小李
家属要求小朱和小胡承担
赔偿责任,小朱和小胡认为自己
无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明知小李有心脏病不宜饮酒,还强迫其喝酒,存在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以及强迫性劝酒的过错行为。
2、小朱和小胡在小李神志不清、失去自控能力时,未履行安全护送义务,具有明显过错。
3、根据《
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小朱和小胡对于小李的死亡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具体
责任认定应结合实际情况由法院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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