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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形下的房地产不能进行转让

时间:2025.08.11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424人
律师解析:
以下房地产不能转让:
一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却不满足转让条件,像没付清出让金、没拿证书,房屋建设工程投资未达总额25%以上等。
二是被司法、行政机关裁定查封或限制权利的。
三是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四是共有房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是权属存在争议的。
六是未依法登记领证的。
七是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况。

案情回顾:

小朱欲将一处房产转让给小许,小许支付定金后却发现该房产存在问题。经调查,此房产为共有房地产,小朱转让时并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小丽的书面同意。同时,该房产还因涉诉被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限制了房地产权利。小许得知情况后,要求小朱退还定金并取消交易,小朱却认为自己能解决问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共有房地产转让需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小朱未取得小丽书面同意便转让房产,其转让行为不符合法律要求。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该房地产不能转让。此房产已被司法机关裁定查封,小朱的转让行为同样违反了这一规定。所以小许要求退还定金并取消交易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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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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