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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后,债务承继该怎么处理

时间:2026.11.02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003人
律师解析:
吸收合并是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公司解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吸收合并后债务承继有这些规则。
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被吸收公司的债务由吸收公司概括承受。吸收公司获得被吸收公司全部债权债务,不用单独处理个别债务,债权人能直接向吸收公司主张权利。
公司作出合并决议后,要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债权人,还需在规定时间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间,没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起规定时间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合并完成后,被吸收公司债务转移到吸收公司当即生效。就算债权人没在规定时间申报债权,也不影响吸收公司对债务的承继。
如果有隐瞒债务等特殊情况,合并各方根据合并协议承担责任,承担后可向过错方追偿,但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
公司进行吸收合并时,要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债权人权益。债权人要及时了解合并信息,按规定主张权利。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分别是两家公司的负责人,小朱的公司决定吸收合并小李的公司。合并完成后,小李公司的债权人小胡找到小朱公司,要求其偿还小李公司之前所欠债务。小朱公司以未接到小胡的债权申报为由拒绝承担。小胡则认为小朱公司应概括承受债务,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吸收合并后遵循概括承继原则,小朱公司吸收了小李公司,应取得小李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所以小朱公司需承担小胡的债务,不能以未接到债权申报为由拒绝。
2、虽然法律规定公司有通知与公告债权人的程序,但即使债权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也不影响吸收公司对该债务的承继。因此小朱公司不能以未接到申报而逃避债务。若小朱公司承担债务后发现存在隐瞒债务的特殊情况,可根据合并协议向有过错方追偿,但不能以此对抗善意债权人小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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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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