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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房屋租赁扣押金算不算是罚没损失

时间:2026.11.01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143人
律师解析:
房屋租赁违约扣押金,不一定就是罚没损失,得看具体情况。
在房屋租赁里,押金是一种担保方式,主要是保障出租人的权益。要是承租人违约,给出租人造成了损失,像损坏房屋设施、拖欠租金等,出租人能从押金里扣除相应的赔偿金额。这种扣除属于补偿性质,并非罚没。
不过,如果扣除的押金数额明显比承租人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多,超出的部分就可能带有罚没性质。按照民法典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和违约造成的损失相当。所以,要是出租人随意多扣押金,超过了合理损失范围,承租人有权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判断扣押金是不是罚没损失,关键在于扣除金额是否和实际损失相符。要是双方对扣除金额有争议,可以先协商解决。要是协商不成,就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来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将房屋出租给小许,小许承租期间损坏了屋内部分设施且拖欠了一个月租金后提前退租。小朱扣下全部押金,小许认为扣的押金过多,超出了自己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双方就扣除押金的数额产生争议,小许要求小朱返还超出部分,协商无果。

案情分析:

1、押金在房屋租赁中是担保方式,若承租人违约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可从押金中扣除相应赔偿金额。本案中小许损坏房屋设施、拖欠租金,小朱扣除押金有一定合理性。
2、根据民法典,当事人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若扣除押金数额明显超过实际损失,超出部分可能具有罚没性质。本案小许认为小朱多扣押金,超出合理损失范围,有权要求返还超出部分。双方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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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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