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房屋租赁违约扣押金,不一定就是罚没损失,得看具体情况。
在房屋租赁里,押金是一种
担保方式,主要是保障出租人的权益。要是承租人违约,给出租人造成了损失,像损坏房屋设施、
拖欠租金等,出租人能从押金里扣除相应的
赔偿金额。这种扣除属于补偿性质,并非罚没。
不过,如果扣除的押金数额明显比承租人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多,超出的部分就可能带有罚没性质。按照
民法典规定,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
赔偿额应和违约造成的损失相当。所以,要是出租人随意多扣押金,超过了合理损失范围,承租人有权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判断扣押金是不是罚没损失,关键在于扣除金额是否和实际损失相符。要是双方对扣除金额有争议,可以先协商解决。要是协商不成,就可以通过
诉讼等法律途径来处理。
案情回顾:小朱将
房屋出租给小许,小许承租期间损坏了屋内部分设施且拖欠了一个月租金后
提前退租。小朱扣下全部押金,小许认为扣的押金过多,超出了自己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双方就扣除押金的数额产生争议,小许要求小朱返还超出部分,协商无果。
案情分析:1、押金在房屋租赁中是担保方式,若承租人违约造成出租
人损失,出租人可从押金中扣除相应赔偿金额。本案中小许损坏房屋设施、拖欠租金,小朱扣除押金有一定合理性。
2、根据民法典,
当事人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若扣除押金数额明显超过实际损失,超出部分可能具有罚没性质。本案小许认为小朱多扣押金,超出合理损失范围,有权要求返还超出部分。双方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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