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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确定担保方式,是否属连带担保

时间:2026.10.30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79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合同里没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清楚的,按一般保证担责,不是连带担保。
一般保证和连带担保差别明显。一般保证里,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债权人得先起诉或仲裁债务人,等依法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担责。连带担保则不同,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能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债权人有选择权。
因此,担保合同没明确担保方式,应认定为一般保证。要是债权人希望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签订保证合同时就得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这样能避免后续因担保方式不明确产生的纠纷。在实际操作中,不管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都应重视保证方式的明确约定,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许借款20万元,小胡作为担保人为该借款提供担保。三方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但担保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能按时还款,小许遂要求小胡承担还款责任,小胡则认为自己只需在小朱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承担保证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担保合同未明确保证方式,所以小胡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小许需要先对小朱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就小朱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可以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若小许想让小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应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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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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