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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还款日期,担保人担保期限多长

时间:2026.10.29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296人
律师解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债务履行期限没约定或约定不明,债权人能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要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这个必要准备时间结束,就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债权人在这期间没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就不用承担保证责任了。
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要是债权人没在这个期间提出要求,保证人就免除保证责任。
要是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了保证期间,而且约定的时间不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也不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那就按约定来。不过,如果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到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这类内容,就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同样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给大家的建议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保证人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和保证期间,避免后续出现纠纷。债权人也要注意在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向小朱借款,双方未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小何作为一般保证人,未与小朱约定保证期间。一段时间后,小朱要求小许还款并给了必要准备时间。准备时间到期后小许未还款,小朱未在六个月内对小许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后要求小何承担保证责任,小何认为自己不应再担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时,债权人可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但要给必要准备时间,该时间届满即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本案中小朱给小许的准备时间到期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2、对于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小朱未在该期间对小许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所以小何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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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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