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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解除权行使时能否不通知对方

时间:2026.10.21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终止 阅读:1312人
律师解析:
约定解除权行使时,原则上要通知对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得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要是通知里写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合同就自动解除,而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没履行,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若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任何一方都能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这表明,行使约定解除权需用通知的方式,目的是让对方知道解除合同的意思,保障其知情权和异议权。不通知对方,合同不会产生解除的法律效果。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当事人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这种方式可看成是通知对方的特殊形式。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合同,其中约定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后来,行使解除权的条件成就,小朱认为无需通知小李,觉得合同自动就解除了。而小李并不知晓合同已“解除”,仍按合同履行义务。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李认为小朱未通知就主张合同解除无效。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在本案中,小朱未通知小李,合同不能产生解除的法律效果。
2、虽然存在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方式解除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合同解除这种特殊形式,但小朱未采取此方式,因此不能适用这一规定确认合同解除。所以小朱未通知就主张合同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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