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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以同居关系来处理双方财产等问题

时间:2026.10.20 标签: 婚姻家庭 同居 阅读:1076人
律师解析:
处理同居关系中的财产等问题,有相应规则。
财产分割方面,要先区分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一方同居前的财产、人身损害赔偿款、明确只赠与一方的财产是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置、创造、经营所得的财产,通常按共有财产处理。要是能证明按份出资,就按出资比例分割;不能确定出资比例,一般等额分割。
债务分担上,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务,按共同债务处理,双方连带清偿。一方以个人名义但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也可能认定为共同债务。若能证明是一方个人不合理开支产生的债务,由负债方独自承担。
同居期间生育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参照法律中父母子女的规定处理。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父母协商不成,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要尊重其意愿。不直接抚养的一方需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
若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不一致,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裁判。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解除同居关系后,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产生争议。小朱提出小丽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款应归其个人,而同居期间共同经营店铺所得应按出资比例分割,他认为自己出资多应多分。小丽则觉得店铺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应等额分割。另外,两人育有一已满八周岁的孩子,双方都想争取抚养权。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法律,小丽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款属于其个人财产,应归小丽所有。对于同居期间共同经营店铺所得,若小朱无法证明出资比例,应等额分割。
2、在子女抚养权问题上,由于孩子已满八周岁,应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由孩子选择跟随哪一方生活,不直接抚养方需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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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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