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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对事实重婚罪进行认定工作

时间:2026.10.20 标签: 婚姻家庭 同居 阅读:1111人
律师解析:
认定事实重婚罪,要从这些方面入手:
先明确重婚罪定义。重婚罪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与之结婚。而事实重婚是前婚没解除,又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却没办结婚登记。
从主体来说,有两种人会构成重婚罪。一种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别人成立婚姻关系;另一种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还和对方结婚的人。
客观表现上,有配偶者和他人举行结婚仪式,可认定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没举行仪式,但对外以夫妻相称,对内以夫妻相待,一起生育子女、购置生活住房等,也算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像周围群众都认为他们是夫妻,这就是重要认定参考。
主观方面得是故意。要是一方受骗,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受骗方不构成重婚罪。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还和对方结婚或共同生活,就构成了。
认定事实重婚,要全面审查相关证据。得通过证人证言、共同生活的照片、视频、购房合同、生育证明等多种证据相互印证,以此确定是否构成事实重婚罪。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是合法夫妻。后来小朱在未与小胡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和小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两人对外以夫妻相称,还共同生育了子女,周围群众也都认为他们是夫妻。小胡发现后,认为小朱构成重婚罪,而小朱则辩称自己不构成。

案情分析:

1、从定义上看,重婚罪包括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小朱有配偶还与小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事实重婚。
2、主体方面,小朱是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成立事实婚姻关系,符合重婚罪主体条件。
3、客观表现上,小朱和小丽对外以夫妻相称、共同生育子女且周围群众认为他们是夫妻,足以认定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4、主观方面若小朱是故意与小丽以夫妻名义生活,就构成重婚罪。综合多方面证据,可用来判定小朱是否构成事实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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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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