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指
行为人实施了一次足以造成既遂危害结果的侵害行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出现既遂结果,且在能继续实施侵害的情况下,主动放弃再次侵害,避免了既遂危害结果的发生。
认定该行为要从几方面着手。主观上,行为人得是自动放弃
犯罪意图,就是说放弃重复侵害是他自己愿意的,并非受外在因素强迫。要是因为被他人制止、自身能力不足等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手,就不能算自动放弃。
客观上,行为人要有继续实施侵害的实际可能。也就是第一次侵害没既遂后,当时的环境和条件允许他有能力、有机会接着干。比如开枪没击中,枪里还有子弹,也具备再次射击的条件。
此外,还需看行为人是否彻底放弃犯罪。要是只是暂时停下,打算找机会接着干,同样不能认定为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
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符合
犯罪中止特征,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造成损害的,应免除
处罚;造成损害的,应
减轻处罚。遇到这类情况,行为人要认识到主动放弃的法律后果,积极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理;受害者也应及时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案情回顾:小朱欲杀害小胡,持手枪朝小胡射击,第一枪未击中。此时小朱枪中尚有子弹,且周围环境允许其继续射击,但小朱基于自身意愿,自动放弃了继续开枪的行为,小胡未受到进一步伤害。小朱的朋友认为小朱已实施射击行为,应构成
犯罪既遂,而小朱觉得自己主动放弃了后续侵害,不应按既遂处理,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主观上,小朱是自动放弃犯罪意图,并非因外在强制因素停止,符合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主观方面要求。
2、客观上,小朱在第一枪未击中后,枪中还有子弹且有再次射击的条件,具有继续实施侵害行为的实际可能性。
3、小朱彻底放弃了犯罪,并非暂时停止打算后续再实施。所以小朱的行为构成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若未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若造成损害,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