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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不履行探视权该怎样处理

时间:2026.10.15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1487人
律师解析: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就是探视权。要是夫妻一方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可这么处理:
双方先尝试协商。通过沟通,把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细节确定下来,达成一致,保证探视权能正常行使。
要是协商不成,享有探视权的一方能向法院起诉。法院会结合实际情况审理,若认定一方阻碍另一方行使探视权,就会依法判决,明确探视的具体安排。
若对方不执行生效判决,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个人或单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但要注意,强制执行对象不是子女,不能强迫子女和探视权人见面。
另外,要是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像探视权人有吸毒、暴力等行为,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视权。等中止情形消除后,再恢复探视权。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离婚后,孩子由小丽直接抚养,小朱享有探视权。但小丽以各种理由拒绝协助小朱行使探视权,双方就探视时间、地点和方式无法协商一致。小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确定了探视安排。然而,小丽依旧拒不执行判决,小朱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小丽发现小朱有暴力倾向,认为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向法院申请中止小朱的探视权。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小朱享有探视权,小丽有协助义务,其拒绝协助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2、双方协商不成时,小朱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确定探视安排符合法律程序。
3、小丽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小朱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对小丽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强迫孩子与小朱见面。
4、若小朱的暴力行为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小丽申请中止探视权符合法律规定,待中止情形消失后,小朱可恢复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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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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