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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居间合同,贷款不付给中介行不

时间:2026.10.13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989人
律师解析:
签了居间合同,一般不能不向中介支付贷款相关报酬。居间合同是居间人给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要是中介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像提供贷款信息、促成与贷款方达成贷款合同,那你就得按约定给中介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应按约定付报酬。
要是中介没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比如没提供有效贷款渠道、没促成贷款合同成立,你就有权拒付报酬。要是合同约定中介承担后续服务,而中介没履行,你可和中介协商减少报酬。
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报酬,中介有权要求你担责,可能会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维护权益。所以,是否支付报酬要依据合同约定和中介实际履行情况来定。

案情回顾:

小朱与中介签订了居间合同,委托中介为其办理贷款事宜。中介为小朱提供了贷款信息,并促成小朱与贷款方达成了贷款合同。然而,贷款办理完成后,小朱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向中介支付报酬。中介多次催讨无果,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中介已按合同约定为小朱提供贷款信息并促成贷款合同成立,小朱有义务支付报酬。
2、若小朱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报酬,中介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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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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