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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共同生活后,同居财产该怎么分

时间:2026.10.12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909人
律师解析:
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先看当事人有无约定。要是双方有协议,就按协议处理。因为民事主体能按自愿原则对财产分割进行约定,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有法律效力。
要是没有约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这里的共有是按份共有,也就是按双方出资额或贡献大小确定各自份额。像双方共同出资买房产,就按出资比例确定各自产权份额。
一方的个人财产,仍归该方所有。个人财产包含一方同居前取得的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比如一方在同居前买的车辆,是其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实践中,主张分割财产的一方要对财产的出资、贡献等情况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可能面临不利后果。要是双方对财产分割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同居多年,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后来两人感情破裂决定分开,对于房产分割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应按出资比例分割,因为购房时自己出资较多;小丽则觉得两人共同生活多年,应平均分割。此外,小朱在同居前购买的一辆车,小丽也要求分割。双方协商无果,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分析:

1、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因双方无特别约定,应按按份共有处理,即按照双方的出资额确定各自产权份额,小朱主张按出资比例分割合理。
2、小朱在同居前购买的车辆属于其个人财产,小丽无权要求分割。
3、主张分割财产的一方需对财产的出资、贡献等情况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可能面临不利后果。若双方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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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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