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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重大过错都有什么内容

时间:2026.10.11 标签: 婚姻家庭 结婚 阅读:877人
律师解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中的重大过错有这些情形。
重婚算一种,就是有配偶的人又和别人结婚,这违背了婚姻要忠诚的义务。还有与他人同居,也就是有配偶的人和婚外异性,不按夫妻名义,却持续稳定地一起住。实施家庭暴力也属于重大过错,像家庭成员之间用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谩骂、恐吓等方式,对身体和精神进行侵害。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也是,虐待是持续、经常的家庭暴力,遗弃是对家庭成员有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另外还有兜底条款,像赌博、吸毒等恶习一直不改,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也能认定为重大过错。
要是存在重大过错,没过错的一方能请求损害赔偿,财产分割时也会适当照顾无过错方。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时候,也会把过错情况考虑进去。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是夫妻。婚后小朱染上赌博恶习,屡教不改,不仅输光了家庭积蓄,还欠下大量债务,严重影响家庭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小丽以小朱存在重大过错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获得损害赔偿,并在财产分割上予以照顾,同时主张子女抚养权。小朱则认为自己虽有赌博行为,但不构成重大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要求平均分割财产和争取子女抚养权。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其他重大过错属于离婚中的重大过错情形,小朱赌博恶习屡教不改,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应认定为有重大过错。
2、小丽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在财产分割时会适当照顾小丽。同时,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时,会将小朱的过错情况作为考量因素,倾向于将抚养权判给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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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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