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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怎么处理

时间:2026.10.11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189人
律师解析:
厂房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处理办法要看具体情形。
要是租赁合同里对承租人死亡后合同处理有明确约定,就按约定办。要是没约定,根据《民法典》,和承租人生前一起经营或居住的人,能按原合同继续租厂房。法律这么规定,是为保障他们生产生活稳定。
若不存在一起经营或居住的人,租赁合同一般会因承租人死亡而终止。这时,出租方可以收回厂房。对于承租人留下的物品,出租方要妥善保管,并且及时通知其继承人来处理。若继承人在合理时间没处理,出租方可以依法提存物品。
要是承租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想继续租厂房,得和出租方协商,重新签合同。出租方有决定是否续租和续租条件的权利。要是继承人没经出租方同意就继续用厂房,出租方可以要求他们付占用期间费用,还能追究违约责任。

案情回顾:

小许租赁了小朱的厂房,租赁期内小许不幸死亡。小许的继承人小何希望继续租赁该厂房,未与小朱协商就擅自使用厂房。小朱认为租赁合同应因小许死亡而终止,要求小何支付占用期间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小何则觉得自己有权继续使用厂房,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小许与小朱在租赁合同中有关于承租人死亡后合同处理的约定,应按约定执行。本案未提及有约定,依据《民法典》,若有与小许生前共同经营或共同居住的人,有权按原合同继续租赁。但本案中小何是继承人,不属于此类。
2、不存在共同经营或共同居住人时,租赁合同因承租人死亡终止,小朱有权收回厂房。小何未经同意擅自使用,小朱有权要求其支付占用费并追究违约责任。若小何想续租,需与小朱协商并重新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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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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