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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可代的位置有几个

时间:2026.10.10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020人
律师解析:
代位权诉讼里可代的位置,指的是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范围。按照《民法典》,债权人代位权范围以到期债权为限,主要可代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可代的位置包含两方面。其一,是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要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能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该债权。不过,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代位行使,像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还有劳动报酬、退休金等权利。其二,是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从权利,比如担保物权这类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可一并主张。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在自身债权范围内,不能超出。并且,得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由法院判定债权人是否有权行使代位权以及具体的代位范围。

案情回顾:

小许借给小何一笔钱,还款期限已到,小何却未还钱。小何对小丽有一笔到期债权,但他怠于行使。小许认为自己可以代位行使小何对小丽的债权,于是向法院起诉。小何则称小许无权代位行使,且小许主张的代位范围超出其自身债权范围。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债权人的代位权范围以其到期债权为限。小许对小何的债权已到期,若小何怠于行使其对小丽的到期债权影响小许债权实现,小许可代位行使,但该债权若专属于小何自身则不可代位,如基于扶养等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
2、小许行使代位权只能在自身债权范围内,不能超出。并且需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最终由法院判定小许是否有权行使代位权以及具体的代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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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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