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我国做
担保有一定条件。
担保人得有相应
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正确理解担保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并承担对应责任。
担保人要有代为
清偿债务的能力。这就要求其有足够财产或稳定收入来源,当
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能按约定代为履行或担责。
企业法人做担保人,经营状况和财务实力是考量偿债能力的关键;自然人做担保,个人资产和收入情况是重要参照。
有些主体不能做担保人。国家机关一般不得为保
证人,不过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的情况除外;学校、幼儿园、
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
法人,不能做保证人。
做担保时,担保人要充分了解债务人信用和债务情况,权衡担保风险。担保行为要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通过
书面形式订立
担保合同,明确各方
权利和义务,确保担保活动合法有效。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许借款20万元,小胡为其提供担保。小许要求查看小胡的资产情况以确认其代偿能力,小胡认为小许此举是对自己的不信任,双方产生争议。后来小许得知小胡是一家公立学校的老师,以学校属于公益目的非营利法人,小胡不适合做担保为由,拒绝借款给小朱。小朱则认为小胡有
工资收入,具备担保能力,双方为此
发生纠纷。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需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小许要求查看小胡资产情况以确认代偿能力,是合理的,这有助于保障其债权实现。
2、虽然小胡有工资收入,但学校属于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公立学校老师可能会受此身份限制。为避免担保无效的风险,小许拒绝借款给小朱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担保行为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通过书面合同明确
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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