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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权的时效从何时开始算起

时间:2026.10.03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052人
律师解析:
名誉侵权诉讼时效起算依据《民法典》规定,通常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开始。
“知道”意味着权利人明确了解自己名誉权被侵害的事实和侵权人身份。像他人在公开场合恶意诋毁,权利人当场听到,就属于知道权利受损害。“应当知道”是基于一般人的认知和合理注意义务,即便权利人实际没察觉,但按常理能发现权利受侵害。比如侵权人在网络平台发诋毁文章且广泛传播,正常情况下权利人应看到,就算没看到也视为应当知道。
但要注意,自权利受损之日起超二十年,法院不予保护。若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权利人申请决定延长。
所以,一旦发现名誉权被侵害,要及时收集证据。比如保存好侵权的言论、文章等。然后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比如和侵权人协商、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这样能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导致丧失胜诉权。

案情回顾:

小朱发现小胡在网络平台发布诋毁自己的文章,该文章传播广泛。小朱起初并未看到此文章,但按常理他应该能发现自己名誉权受侵害。小朱认为自己实际没看到就不算知道权利受损,而小胡觉得小朱应早就知晓。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朱不知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决定咨询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规定,名誉侵权诉讼时效一般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小胡在网络平台发布诋毁文章且传播广泛,小朱虽实际未看到,但基于一般人的认知能力和合理注意义务,应视为“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
2、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可依权利人申请延长。所以小朱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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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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