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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借条担保人未作约定,需承担什么责任

时间:2026.10.01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970人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借条里担保人没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承担的责任要区分保证方式,保证方式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要是对保证方式没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承担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担责。不过,若出现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法定情形,保证人不能拒绝。
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里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就是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偿债,也能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
总结来说,借条中担保人未作约定,一般按一般保证担责。债权人得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经强制执行债务人仍无法偿债,才能要求担保人担责。给大家的建议是,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保证方式,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许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小胡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能偿还借款,小许直接要求小胡承担还款责任,小胡认为应先让小朱还款,经强制执行小朱仍无法偿还时自己才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借条中担保人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小胡作为担保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一般保证承担责任。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小许应先向小朱主张权利,经强制执行小朱仍无法偿债时,才能要求小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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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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