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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调解书怎样确定物权的归属

时间:2026.09.28 标签: 诉讼仲裁 司法文书 阅读:1211人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能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就发生效力。生效的调解书属于能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
想通过调解书确定物权归属,得保证调解书是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作出且已生效。在司法程序里,当事人就物权归属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物权变动就发生效力。
要是涉及不动产,虽然调解书生效时物权变动已发生,但没登记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为保障物权安全,建议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动产,调解书生效时物权就转移,不用交付等额外手续。不过为避免纠纷,最好实际交付占有。
要是一方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物权变动义务,另一方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凭借生效调解书和执行文书完成物权变更登记或交付等手续,最终确定物权归属。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就一处房产的物权归属产生争议,双方诉至法院。在法院主持下,二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据此制作了调解书。小朱认为调解书生效后自己便完全拥有该房产物权,无需再办理登记;而小胡觉得应办理登记,否则存在风险。之后小朱将该房产卖给不知情的小丽,小丽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小胡得知后表示反对。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院作出的生效调解书属于能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自其生效时房产物权变动发生效力。但对于不动产,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小朱虽因调解书生效取得物权,却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小丽。
2、为保障物权安全,小朱应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若小胡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物权变动义务,小朱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凭借生效调解书和执行文书完成物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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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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