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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保证期间,保证责任该如何承担

时间:2026.09.27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131人
律师解析:
保证期间决定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长,过了这个期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会被免除。
先说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拒绝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权利。要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过了保证期间,保证人就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了。
再看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找债务人履行债务,也能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但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期间一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消灭了。
总之,过了保证期间,要是没有特殊约定,保证人一般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也就不能再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建议债权人密切关注保证期间,在期间内及时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以保障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向小丽借款,小胡为该借款提供一般保证,约定了保证期间。借款到期后,小丽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小许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另外,小何向小静借款,小李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样约定了保证期间,借款到期后,小静在保证期间内未请求小李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小丽和小静分别要求小胡、小李承担保证责任,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在小许与小丽的借贷关系中,小胡作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小丽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小许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小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在小何与小静的借贷关系中,小李作为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由于债权人小静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小李承担保证责任,小李的保证责任消灭。所以过了保证期间,除非有特殊约定,小丽和小静不能再要求小胡、小李履行保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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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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