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保证期间决定了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时长,过了这个期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会被免除。
先说一般
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
仲裁,且
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
债务前,有拒绝向
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权利。要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对债务人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过了保证期间,保证人就不用再承
担保证责任了。
再看
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
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找债务人履行债务,也能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但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期间一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消灭了。
总之,过了保证期间,要是没有特殊约定,保证人一般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也就不能再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建议债权人密切关注保证期间,在期间内及时通过
诉讼、仲裁等方式向债务人
主张权利,或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以保障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小许向小丽借款,小胡为该借款提供一般保证,约定了保证期间。借款到期后,小丽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小许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另外,小何向小静借款,小李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样约定了保证期间,借款到期后,小静在保证期间内未请求小李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小丽和小静分别要求小胡、小李承担保证责任,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在小许与小丽的
借贷关系中,小胡作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小丽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小许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小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在小何与小静的借贷关系中,小李作为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由于债权人小静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小李承担保证责任,小李的保证责任消灭。所以过了保证期间,除非有特殊约定,小丽和小静不能再要求小胡、小李履行保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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