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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款的优先级究竟是怎样设定的

时间:2026.09.24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893人
律师解析:
退房款优先级要根据不同情况判断: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时,涉及商品房消费者的,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消费者主张房屋交付或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及其他债权。这里的条件是所购商品房用于居住,买受人名下无其他居住用房,且已支付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50%。
普通购房者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后要求退房款,若开发商未破产,通常按合同约定执行。若合同没约定,按公平、合理原则处理,不存在法定的绝对优先级。
多个债权人向开发商主张退房款,且开发商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按债权平等原则,一般按债权比例受偿。不过,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比如购房者对开发商房产享有抵押权,退房款时该债权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
购房者遇到退房款问题,要先看是否符合上述特殊情形。若符合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条件,可依法主张优先受偿。若开发商未破产,按合同约定处理。若涉及多个债权人,关注自己债权是否有担保,有担保可优先受偿。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三人都与某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小朱所购房屋用于居住且名下无其他住房,已支付超合同总价50%的房款。小李和小胡为普通购房者。后开发商破产,小朱要求交付房屋或返还价款,小李和小胡要求解除合同退房款。同时,该开发商还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抵押权人等其他债权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案情分析:

1、小朱作为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消费者,其主张房屋交付或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因为法律规定符合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等条件的商品房消费者,有优先受偿权。
2、小李和小胡作为普通购房者,若开发商无破产情形,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则按公平、合理原则处理。在开发商破产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他们与其他普通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受偿,若他们有担保债权则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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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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