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和时间,先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会依法中止其探望权。等中止事由消失,应当恢复探望。比如,探望方有吸毒、酗酒、
暴力倾向等行为,可能对孩子身心造成伤害,另一方就能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望权。
通常,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看望孩子,这是法定权利。不过,一旦出现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经法院判决就可中止其探望权。要是遇到对方不让探望孩子的情况,可先和对方协商,争取达成关于探望方式和时间的协议。协商不成,就
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若发现对方探望孩子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可收集相关
证据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望权。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离婚后,孩子由小丽直接抚养,小朱有探望孩子的权利。起初两人就探望方式和时间达成协议,小朱能定期看望孩子。但后来小丽发现小朱沾染了吸毒恶习,她担心这会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伤害,于是拒绝小朱继续探望孩子,小朱则认为自己有法定探望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小朱原本享有探望权。
2、然而,小朱存在吸毒行为,这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小丽有权向法院申请中止小朱的探望权。经法院判决后,若
符合条件,小朱的探望权会被依法中止;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小朱可恢复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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