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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房价公证了还能否把它要回来

时间:2026.09.23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967人
律师解析:
房子进行房价公证后能否要回,得看具体情况。
要是只对房价做了公证,没涉及房屋产权转移等其他事,那房屋所有权人能自由处置房屋,可按自己意愿决定是否收回。
要是在房价公证时,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还完成了产权过户登记。按照《民法典物权编,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这时房子所有权已给对方,原所有权人通常不能随便要回。不过,要是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原所有权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能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就能要求返还房屋。
要是房子是赠与的,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能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一般不能随意撤销。只有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况,赠与人才能撤销赠与并要回房屋。
如果遇到上述情况,建议先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合同、公证文书等。要是不确定自己的权益,可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将自己的房子进行了房价公证。之后,小朱因一些原因想把房子要回。但此时房子有不同情况,一种是仅做了房价公证,未涉及产权转移;另一种是做房价公证时签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且完成了产权过户登记到小许名下;还有一种是小朱将房子赠与小胡并做了房价公证。小朱认为自己有权要回房子,而小许和小胡则觉得小朱不能随意收回。

案情分析:

1、若仅做房价公证未涉及产权转移,小朱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基于自身意愿决定是否收回房屋。
2、若做房价公证同时完成产权过户登记,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一般小朱不能随意要回。但合同若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可撤销事由,小朱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可要求返还房屋。
3、若为赠与情况,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小朱可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非小胡有严重侵害小朱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法定情形,小朱一般不能随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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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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