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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租赁合同添附物应如何处理

时间:2026.09.20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006人
律师解析:
处理租赁合同添附物,要区分不同情形。
如果当事人在租赁合同里对添附物处理有明确约定,那就按约定来。
要是没有约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种是经出租人同意的添附。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解除合同,没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能拆除,但拆除造成房屋毁损,要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按公平原则分担损失。因出租人违约解除合同,承租人请求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法院会支持。因承租人违约解除合同,承租人请求赔偿的,法院一般不支持,不过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要在利用价值范围内适当补偿。
另一种是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添附。这种情况下,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所以,处理租赁合同添附物,先看有无约定,没约定就根据是否经同意以及合同解除原因等依法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将房屋出租给小胡,双方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添附物处理方式。小胡经小朱同意对房屋进行装修,后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此时,部分装修未形成附合,部分已形成附合。小胡要求拆除未形成附合的装修,小朱担心拆除会造成房屋毁损;对于已形成附合的装修,双方就损失分担产生争议。此外,小许未经房东小丽同意对租赁房屋进行改造,小丽发现后要求小许恢复原状。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和小胡的情况,因合同无约定且经出租人同意添附,不可归责于双方事由致合同解除,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小胡可拆除,但造成房屋毁损应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应按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2、对于小许和小丽的情况,因小许未经出租人小丽同意进行添附,小丽有权请求小许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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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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