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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善意取得的赃物要怎样处理

时间:2026.09.17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263人
律师解析:
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人把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不过,除法律另有规定,满足一定情形时,受让人可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这些情形包括:受让时受让人是善意的;以合理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该登记的已登记,无需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
对于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若第三人善意取得赃物,原所有权人有两种选择。一是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二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请求受让人返还原物。但要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动产,原所有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时,要支付受让人所付费用。原所有权人支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司法实践里,判断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要结合具体案情。若确实符合善意取得法定构成要件,原所有权人行使权利得遵循相关规则,这样既能保护原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能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理利益。

案情回顾:

小朱有一部价值不菲的手机。小胡偷走该手机后,以合理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小许。小朱发现手机在小许处,要求小许返还。小许认为自己是善意取得,不应返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无处分权人小胡将手机转让给小许,小许受让时是善意且以合理价格取得,若手机已交付给小许,看似符合善意取得条件。但手机是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2、小朱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手机。若小许是善意取得赃物,小朱有权向无处分权人小胡请求损害赔偿,也可在知道小许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请求小许返还原物。若小许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手机,小朱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小许所付的费用,之后小朱有权向小胡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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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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