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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闹矛盾占有公司财物构成职务侵占么

时间:2026.09.13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纠纷 阅读:1275人
律师解析:
判断股东闹矛盾占有公司财物是否构成职务侵占,要从多方面考量。
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判断时先看股东是否利用职务便利。若股东在公司有一定职务,有管理、经手公司财物的职权,通过行使职权占有公司财物,就满足这一条件。例如担任公司经理的股东,利用对公司财物的支配权占有财物。
接着看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若股东因矛盾,出于报复等不合理原因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且不归还,可能被认定有此目的。
侵占财物还需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不同地区数额标准有差异。
若股东只是因矛盾暂时控制公司财物,目的是解决矛盾,且无非法占有故意,一般不构成职务侵占。但如果符合利用职务便利、有非法占有目的且数额较大这些条件,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这时公司可通过刑事报案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是某公司股东,二人产生矛盾。小朱担任公司经理,利用对公司财物的支配权占有了一批价值较高的货物。小胡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小朱则称是为解决矛盾暂时控制财物,并非非法占有。

案情分析:

1、判断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需从多方面考量。小朱作为公司经理,有管理、经手公司财物的职权,其占有货物的行为满足利用职务便利这一条件。
2、若小朱因与小胡的矛盾,为报复等不合理原因将货物据为己有且不再归还,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若只是为解决矛盾暂时控制,无非法占有故意,则不构成。同时,还需看侵占财物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若符合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目的且数额较大的条件,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公司可通过刑事报案等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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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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