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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是否能要求分割公司经营权

时间:2026.09.13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487人
律师解析:
离婚时能不能要求分割公司经营权,得看具体情况。
要是公司是夫妻一方的个人独资企业,法院分割独资企业共同财产时,会有不同处理方式。如果一方想经营企业,评估企业资产后,取得企业的一方要给另一方相应补偿;要是双方都想经营,就通过竞价,取得企业一方补偿另一方;要是双方都不想经营,就按规定注销企业,再分割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这种情况下,是有可能获得企业经营权的。
如果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夫妻一方或双方是股东,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而另一方不是股东时,也有不同处理办法。夫妻协商一致把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股东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配偶就能成为公司股东;夫妻就出资额转让达成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法院会分割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过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购买,就视为同意转让,股东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
总之,离婚时有可能分割公司经营权,但要根据公司性质、股东身份等具体情况,按法律规定来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朱拥有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小丽在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两人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在财产分割时,小朱希望独自经营其独资企业,小丽则要求分割该独资企业的经营权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的个人独资企业,若小朱主张经营该企业,应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由小朱给予小丽相应补偿;若双方均主张经营,在竞价基础上,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若双方均不愿经营,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清算后剩余财产再分割。
2、对于小丽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若夫妻协商一致转让部分或全部出资额给小朱,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小朱可成为股东;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可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分割;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小朱可成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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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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