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
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要是在
保证合同里约定保
证人和
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那就是连带责任保证。
想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合同中要清楚表明“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这类内容。比如在
合同条款中写“本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的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就按一般保证承担
保证责任。所以,要是想设立连带责任保证,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然,因为约定不明,保证方式被认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就得先向债务人
主张权利,不能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给大家的建议是,在签订保证合同前,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保证方式。如果希望是连带责任保证,一定要在合同里清晰表述相关内容,避免后续出现
纠纷。
案情回顾:小许向小朱借款5万元,小胡作为保证人在
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小许未能偿还借款,小朱直接要求小胡承担还款责任,小胡则认为自己不应直接承担责任,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
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所以小胡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需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因此,小朱不能直接要求小胡承担还款责任,应先向小许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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