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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能产生怎样效力

时间:2026.09.11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093人
律师解析:
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会产生多方面效力。
受让人能取得债权,取代原债权人成为新债权人,依法享有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像抵押权、质权等,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除外。这让受让人获得主张债权的主体资格,能以自己名义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债务人抗辩权会延续。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比如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同履行瑕疵等抗辩事由,债务人就能以此对抗受让人的债权主张。
债务人还可行使抵销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若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债务人可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若向原债权人履行,不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
诉讼方面,受让人能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不过,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也需承担一定风险,比如债权存在瑕疵或债务人无履行能力等情况。建议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前,充分了解债权情况和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以降低风险。

案情回顾:

小朱将对小何的债权转让给小李。小何接到转让通知后,以小朱之前交付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对小李主张抗辩。此外,小何对小朱也享有债权且先于转让债权到期,小何向小李主张抵销。小朱未告知小李该债权存在部分瑕疵,小何履行能力也较差,小李向小何主张债权时遇到阻碍,于是小李以自己名义起诉小何。

案情分析:

1、小李受让债权后取得了主张债权的主体资格,可依法享有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债权存在瑕疵的风险需自行承担。
2、小何对小朱的抗辩可向小李主张,因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同履行瑕疵,债务人能以此对抗受让人的债权主张。
3、小何对小朱的债权先于转让债权到期,可向小李主张抵销。
4、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小何后,小何应向小李履行债务,若向小朱履行不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
5、小李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小何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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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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