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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结婚,判定的标准有哪些

时间:2026.09.05 标签: 婚姻家庭 结婚 阅读:1023人
律师解析:
民法典》规定,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判定受胁迫结婚有这些标准:
行为主体方面,实施胁迫行为的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一方,也能是第三人。像一方以伤害对方父母来威胁,让对方和自己结婚。
胁迫行为表现为,行为人以对另一方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来要挟,使另一方违背意愿结婚。比如威胁曝光对方隐私、损害其名誉。
主观故意上,胁迫行为人要有胁迫故意,明知自己行为会让受胁迫人恐惧,还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以此迫使对方结婚。
受胁迫方要因胁迫产生恐惧心理,且基于此恐惧违背意愿结婚。若虽有威胁,但受胁迫方没产生恐惧,或有恐惧但结婚并非因此,就不构成受胁迫结婚。
受胁迫方请求撤销婚姻,应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应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若遇到受胁迫结婚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比如胁迫的言语记录、证人证言等,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以曝光小胡隐私相威胁,迫使其与自己结婚。小胡因害怕隐私被曝光产生恐惧心理,违背真实意愿与小朱登记结婚。婚后,小胡决定维护自己权益,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案情分析:

1、从行为主体看,实施胁迫行为的是婚姻当事人小朱,符合判定受胁迫结婚的主体标准。
2、在胁迫行为方面,小朱以曝光小胡隐私相要挟,属于以损害对方名誉的方式迫使小胡违背真实意愿结婚。
3、主观故意上,小朱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让小胡产生恐惧,且希望以此达到迫使小胡结婚的目的,具有胁迫故意。
4、小胡因小朱的胁迫行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此恐惧心理违背真实意愿与小朱结婚,构成受胁迫结婚。
5、若胁迫行为已终止,小胡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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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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