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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结婚,判定的标准有哪些

时间:2026.09.05 标签: 婚姻家庭 结婚 阅读:1023人
律师解析:
民法典》规定,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判定受胁迫结婚有这些标准:
行为主体方面,实施胁迫行为的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一方,也能是第三人。像一方以伤害对方父母来威胁,让对方和自己结婚。
胁迫行为表现为,行为人以对另一方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来要挟,使另一方违背意愿结婚。比如威胁曝光对方隐私、损害其名誉。
主观故意上,胁迫行为人要有胁迫故意,明知自己行为会让受胁迫人恐惧,还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以此迫使对方结婚。
受胁迫方要因胁迫产生恐惧心理,且基于此恐惧违背意愿结婚。若虽有威胁,但受胁迫方没产生恐惧,或有恐惧但结婚并非因此,就不构成受胁迫结婚。
受胁迫方请求撤销婚姻,应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应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若遇到受胁迫结婚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比如胁迫的言语记录、证人证言等,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以曝光小胡隐私相威胁,迫使其与自己结婚。小胡因害怕隐私被曝光产生恐惧心理,违背真实意愿与小朱登记结婚。婚后,小胡决定维护自己权益,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案情分析:

1、从行为主体看,实施胁迫行为的是婚姻当事人小朱,符合判定受胁迫结婚的主体标准。
2、在胁迫行为方面,小朱以曝光小胡隐私相要挟,属于以损害对方名誉的方式迫使小胡违背真实意愿结婚。
3、主观故意上,小朱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让小胡产生恐惧,且希望以此达到迫使小胡结婚的目的,具有胁迫故意。
4、小胡因小朱的胁迫行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此恐惧心理违背真实意愿与小朱结婚,构成受胁迫结婚。
5、若胁迫行为已终止,小胡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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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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