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抵押担保精选解答 > 抵押人要怎样去行使先诉抗辩权

抵押人要怎样去行使先诉抗辩权

时间:2026.09.03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198人
律师解析:
一般来说,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的权利抵押人通常没有这个权利。不过在特定的混合担保情况下,抵押人能参照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规则。
在混合担保里,如果债务人用自己的财产设定了抵押,还有保证等其他担保方式。要是债权人不先就抵押物实现债权,直接要求抵押人担责,抵押人在一定条件下能主张类似先诉抗辩权。
抵押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是,当债权人找抵押人要担保责任时,抵押人可以跟债权人说,要先拍卖、变卖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来实现债权。要是债权人没先对债务人的抵押物行使权利,抵押人能拒绝担责。
抵押人行使这个权利要符合法定条件,得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要是债权人和抵押人因为这个起了争议,抵押人可以和债权人协商,也能找第三方调解,还能向法院起诉,以此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向小朱借款,以自己的房产设定抵押,同时小胡为该借款提供保证。借款到期后,小朱未先对小许的抵押房产行使权利,直接要求小胡承担担保责任。小胡认为应先就小许的抵押物实现债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在这种混合担保情形下,当债务人小许以自己财产设定抵押,同时存在保证人小胡的担保方式时,若债权人小朱未先对债务人小许的抵押物行使权利,抵押人小胡可参照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规则。
2、小胡在小朱向其主张担保责任时,可向小朱提出应先就小许提供的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债权。若小朱未先对小许的抵押物行使权利,小胡可拒绝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小胡可通过协商、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