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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的著作权归属是怎样的

时间:2026.08.28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459人
律师解析:
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有相应规则。
通常,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创作者,也就是拍摄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拍摄者凭借自身智力劳动完成摄影作品,所以享有著作权。
要是摄影作品是受委托创作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要是合同没明确约定或者没订立合同,著作权就属于受托人,即拍摄者。
对于职务摄影作品,如果主要利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且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作者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利归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其他职务摄影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但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一定期限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能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方式使用作品。
合作创作的摄影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能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部分可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权利时不能侵犯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
如果遇到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纠纷,可先看合同约定,若有合同就按合同处理;没合同的,按法律规定确定归属。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受小许委托拍摄一组商业摄影作品,双方未签订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小朱完成拍摄后,小许认为自己委托拍摄,著作权应归自己;而小朱觉得自己是拍摄者,著作权应归自己,双方为此产生争议。此外,小胡和小丽合作创作了一组摄影作品,小胡想将自己创作部分单独发表,小丽担心会侵犯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也引发了矛盾。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未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拍摄者。所以小朱受小许委托拍摄的作品,著作权应归小朱。
2、合作创作的摄影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部分可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因此小胡虽可单独发表自己创作部分,但需确保不侵犯与小丽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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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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