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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追偿权管辖法院究竟该怎么定

时间:2026.08.27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398人
律师解析:
关于侵权追偿权纠纷管辖法院,法律有明确规定。
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就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要是因侵权行为起诉,可到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其中,侵权行为地包含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像产品质量侵权案件,产品制造地、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
特殊类型的侵权追偿权纠纷,也有特殊规定。比如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诉讼,可在事故发生地、车辆或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能向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
另外,当事人能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例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不过,协议选择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遇到侵权追偿权纠纷时,要先确定纠纷类型,再依据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也可考虑通过书面协议来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

案情回顾:

小朱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认为是小胡生产的产品导致,欲行使侵权追偿权。小朱的住所地在A地,小胡的住所地在B地,产品制造地在C地,产品销售地在D地。小朱不知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引发了关于管辖法院的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一般侵权追偿权纠纷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小胡住所地B地法院有管辖权
2、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包括产品制造地C地、产品销售地D地,所以C地和D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3、若小朱和小胡有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应按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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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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