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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追索债权而产生的损失由谁承担

时间:2026.08.21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002人
律师解析:
追索债权产生的损失承担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
要是债权人在合法合理范围内追索债权,因债务人原因让债权人有了损失,像债务人逃避债务,使债权人产生额外交通、住宿费等,这损失该由债务人承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违约责任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约定,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债权债务关系里,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追索债权产生的合理损失,属于因债务人违约导致的,债务人要赔偿
但要是债权人在追索债权时存在过错,比如用了违法、不当手段,导致自身或他人有损失,那债权人得自行承担相应损失。比如债权人非法拘禁债务人,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自身损失,都由债权人自己负责。
如果双方对损失承担有约定,而且这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那就按约定执行。

案情回顾:

小朱借给小胡一笔钱,借款到期后,小胡未按约定还款且逃避债务。小朱为追索债权,产生了额外的交通和住宿费用。小朱要求小胡承担该笔费用,小胡则认为小朱在追索债权时曾言语威胁他,不应承担费用,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违约责任相关规定,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追索债权产生的合理损失属于因债务人违约导致的损失,小胡不履行还款义务,小朱为追索债权产生的交通、住宿费用应由小胡承担。
2、若小朱在追索债权过程中存在违法、不当手段,如言语威胁可能构成过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及自身损失需自行负责。但本案中未表明言语威胁造成实际损失,所以小胡仍需承担小朱的合理费用。若双方有关于损失承担的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则按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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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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