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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发布虚假信息会怎样处罚

时间:2026.08.1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162人
律师解析:
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处罚因情况而异。
要是发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还能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当发布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就可能触犯《刑法》里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传播,或明知是这类虚假信息还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若发布虚假信息侵害他人名誉权、荣誉权等民事权益,依据《民法典》,被侵权人能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发布虚假信息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大家在网络上要遵守法律法规,别发布虚假信息。

案情回顾:

小朱为博眼球,在网络上编造并发布某地发生重大疫情的虚假信息。此信息迅速传播,引发当地民众恐慌,扰乱了公共秩序。小丽看到信息后,明知是虚假的,仍故意在网络上继续传播,进一步扩大了影响。小胡因该虚假信息名誉受损,认为小朱和小丽侵害了其名誉权。

案情分析:

1、小朱编造并发布虚假疫情信息,扰乱公共秩序,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若其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还可能触犯《刑法》中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面临刑事处罚。
2、小丽明知是虚假信息仍故意传播,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样可能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3、小朱和小丽发布虚假信息侵害了小胡的名誉权,依据《民法典》,小胡有权要求他们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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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建设工程纠纷陈新华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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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陈新华,男, 1979年7月生,彝族,本科学历。2004年12月进入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先后任职务犯罪预防科科长、公诉科科长、检委会委员;2012年12月调入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人民法院,任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工作期间多次被评为优秀检察官、优秀公务员。2016年2月辞职后加盟云南宏鑫律师事务所,任事务所副主任,刑事行政业务部主任,刑事专职律师。 陈新华律师先后从事刑事业务工作11年,办理各类刑事案件1000多件,法律功底扎实,业务熟练,工作认真负责,因其具有长期在检、法两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工作经历,现专职从事刑事辩护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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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华律师,已执业9年,执业地区为云南德宏,认证执业律所是云南宏鑫律师事务所,擅长建设工程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8183690993,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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