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公司破产清算时,法院会通知
债权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要在裁定受理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
通知和公告包含这些内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或姓名;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管理人的名称或姓名及处理事务的地址;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管理人
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要求;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
债权人接到通知或看到公告后,要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要是没在规定期限申报,可在
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之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法院在公司
破产清算程序中,会履行通知债权人的法定职责,这样能保障债权人及时参与
破产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债权人要留意法院通知和公告,按规定时间申报债权,避免错过时机,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案情回顾:小许的公司因
经营不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法院受理该破产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了已知债权人小朱,并进行了公告。通知和公告包含了申请人、受理时间、申报债权期限等内容。小朱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了债权,但小胡因疏忽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后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时小胡需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义务在裁定受理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本案中法院履行了此法定职责。
2、债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补充申报人需承担审查和确认费用,小胡的情况符合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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