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能申请公司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股东提起
公司解散之诉要符合法定情形。当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让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
解散公司。
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有多种情况。比如公司连续两年以上没办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导致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表决达不到法定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连续两年以上无法作出有效股东会或
股东大会决议,影响公司经营管理;公司
董事长期有冲突,还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决,造成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要是小股东
持股比例达到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且公司存在上述法定解散情形,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
诉讼。但法院审理时会全面考量各种因素,只有在其他途径都不能解决公司困境时,才会判决公司解散。所以小股东申请解散公司时,要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
案情回顾:小朱、小胡是某公司股东,小朱持股15%,小胡持股85%。公司已持续两年无法召开股东会,经营管理陷入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将使小朱利益受损。小朱多次尝试与小胡协商解决问题,但均无果。于是,小朱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小胡则认为公司仍有经营改善的可能,不同意解散。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本案中小朱持股15%,符合主体要求,且公司持续两年无法召开股东会,满足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情形。
2、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只有在其他途径无法解决公司困境时,才会判决公司解散。小朱已尝试与小胡协商但无果,若经法院审查认定确实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可能会判决公司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