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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怎样处理离婚问题

时间:2026.08.10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阅读:1500人
律师解析:
民政局处理离婚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离婚登记规定,按程序操作。
申请环节,夫妻自愿离婚,要签书面离婚协议,一起到有管辖权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同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和证明材料。
受理时,婚姻登记机关对提交的证件和材料初审,无误就发《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进入冷静期,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并发回执单起30日内,若一方不想离婚,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回执单,到受理机关撤回申请,亲自填《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核实后,发《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相关材料存档。冷静期届满30日内,双方没共同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视为撤回申请。
冷静期过了是审查,双方在冷静期届满30日内,持规定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机关会审查离婚申请
最后是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离婚证。
建议打算离婚的夫妻,提前了解相关规定和程序,准备好所需材料,冷静期内慎重考虑,避免冲动离婚。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他们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提交了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初审无误后,发给他们《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进入冷静期后,小朱反悔,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回执单撤回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但小丽坚持要离婚,认为双方已达成协议,不应随意撤回,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离婚登记的规定,在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都有撤回离婚申请的权利。小朱在冷静期内撤回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按程序处理是合法的。
2、小丽虽坚持离婚,但在小朱合法撤回申请后,此次离婚登记申请已终止。若小丽仍想离婚,需与小朱重新协商或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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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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