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刑事犯罪辩护精选解答 > 赃款流向第三人的能否追缴

赃款流向第三人的能否追缴

时间:2026.08.07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00人
律师解析:
赃款流向第三人后能否追缴,得分情况看。
要是第三人明知是赃款还接受,这属于恶意取得。按法律规定,司法机关有权对这类恶意取得的第三人依法追缴赃款。因为恶意取得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其行为损害了原权利人合法权益,法律不会保护他们。
若第三人是善意取得赃款,还得分不同情形。要是第三人通过拍卖或者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财物,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要支付第三人所付费用,之后再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若不是这种情况的善意取得,原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另外,货币比较特殊,一般来说,货币谁占有就视为谁所有。不过要是能证明这货币就是特定赃款,且符合法定条件,还是可以追缴的。司法机关追缴时,会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第三人取得财物的方式和主观状态等因素,依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如果遇到涉及赃款追缴的问题,当事人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提供相关证据。要是自身权益受损,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比如向法院提起诉讼等。

案情回顾:

小朱因犯罪获取赃款,部分赃款流入到第三人小胡手中。小朱被捕后,司法机关着手追缴赃款。小胡声称自己是善意取得该款项,而司法机关经调查发现小胡可能明知此为赃款。于是双方就该笔款项是否应被追缴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小胡明知是赃款而接受,属于恶意取得。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恶意取得的第三人,司法机关有权依法追缴该赃款,因其主观故意行为损害了原权利人合法权益,不应受法律保护。
2、若小胡是善意取得赃款,需进一步区分情况。若小胡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财物,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小胡所付的费用,之后可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若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善意取得,原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另外,虽然货币一般占有即视为所有,但如果能证明该货币是特定赃款且符合法定条件,仍可追缴,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等依法保障各方权益。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无锡合同事务钱飞律师 已认证
5.0分 服务1.8万 执业8
专长:

合同事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优势:

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律所:

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主任

荣誉:

优秀村(居)法律顾问等 1项荣誉

电话:

18800512955

律师简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学历,法学功底深厚,拥有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法律事务的处理具有卓越的把握力。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各类侵权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工伤,公司法和物权法等多个领域都有独特的办案经验。本人将时刻秉承着一个执业律师的道德准则,坚持正义、诚信、专业的工作理念,为您提供准确、实用的法律帮助。

更多>
钱飞律师,已执业8年,执业地区为江苏无锡,认证执业律所是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事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8800512955,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在线咨询此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