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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构成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时间:2026.07.28 标签: 婚姻家庭 收养赡养 阅读:1127人
律师解析:
遗弃罪指的是,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遗弃罪要满足下面这些条件:
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是被害人家庭成员里的平等权利,涉及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客观要件:表现为对没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扶养却拒不扶养,且情节恶劣。像不提供生活所需物质、不给予必要照料等情况。这里的扶养涵盖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间的扶养。“情节恶劣”一般指因遗弃使被害人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自杀、身患重病无人照料等。
主体要件:主体是特殊主体,得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扶养义务且有抚养能力的人。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确定,例如父母对子女、子女对父母等。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故意,也就是明知自己该履行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过失不构成此罪。
只有同时符合这四个要件,才可能构成遗弃罪。在实际处理中,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来认定。要是遇到疑似遗弃罪的情况,建议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系夫妻,育有一患病幼子小许。小朱嫌弃幼子患病治疗花费大,便离家出走,不再承担抚养义务,致使小许生活无着,病情加重。小丽多次联系小朱,小朱均拒绝回家照顾孩子。小丽无奈之下寻求法律帮助,指控小朱构成遗弃罪。

案情分析:

1、从客体要件看,小朱的行为侵犯了小许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小许作为年幼且患病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是遗弃罪的对象。
2、客观上,小朱应当抚养小许却拒不抚养,导致小许生活无着、病情加重,属于情节恶劣的行为。
3、主体上,小朱作为小许的父亲,对小许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且有抚养能力。
4、主观方面,小朱明知自己应履行抚养义务却拒绝抚养,具有故意。综上,小朱的行为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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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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