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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之诉在民法典中有什么规定

时间:2026.07.25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919人
律师解析: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债权人撤销之诉。若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能行使撤销权
如果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是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进而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且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时,债权人也能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撤销权需在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提起撤销之诉,若法院认定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被撤销的财产要返还给债务人,用于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
建议债权人密切关注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一旦发现可能影响债权的情况,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是小胡的债权人,小胡欠小朱50万元债务。小胡为逃避债务,将自己价值60万元的汽车无偿转让给了小许。小朱得知此事后,认为小胡的无偿转让行为影响了自己债权的实现,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小胡的转让行为。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当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本案中小胡无偿转让汽车的行为影响了小朱债权的实现,小朱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小朱的债权是50万元,若法院认定撤销权成立,小胡转让汽车的行为自始无效,汽车应返还小胡,用于清偿对小朱的债务。同时,小朱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小胡负担。若小朱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或者自小胡转让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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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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